(2017)沪0112民初10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敏与施辰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敏,施辰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854号原告:曹敏,女,1978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辰皓,男,1975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曹敏与被告施辰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曹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曹敏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敏撤诉。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玄志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