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江小飞与江勤国、江XX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小飞,江勤国,江XX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616号原告:江小飞,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文,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勤国,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江XX,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江小飞与被告江勤国、江XX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江小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小飞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江小飞负担。审判员 周孝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