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潘洪明与潘金国、潘德先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明,潘金国,潘德先,潘祖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488号原告潘洪明,男,苗族,1949年10月17日出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务农。被告潘金国,男,苗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务农。被告潘德先,男,苗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务农。被告潘祖贤,男,苗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果里村副支书。原告潘洪明与被告潘金国、潘德先、潘祖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潘洪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洪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潘洪明负担。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端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