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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潘洪明与潘金国、潘德先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明,潘金国,潘德先,潘祖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488号原告潘洪明,男,苗族,1949年10月17日出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务农。被告潘金国,男,苗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务农。被告潘德先,男,苗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务农。被告潘祖贤,男,苗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果里村副支书。原告潘洪明与被告潘金国、潘德先、潘祖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潘洪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洪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潘洪明负担。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端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