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卞腾飞与刘炎学、宋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腾飞,刘炎学,宋小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102号原告:卞腾飞,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若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炎学,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宋小倩,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利、付桂松,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腾飞诉被告刘炎学、宋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斯曼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腾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腾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卞腾飞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