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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好春、绥化市华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好春,绥化市华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170号申请人:魏好春,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绥化市华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申请人魏好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1523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绥化市华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黑M×××××-MXXXX号重型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绥化市华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黑M×××××-MXXXX号重型货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