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0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三和大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泽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三和大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泽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02民初1773号原告:山西三和大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岫林,职务,董事长。被告:刘泽峰,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单位宿舍。原告山西三和大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泽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遍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坐落于忻州市云中北路88号隆森精品装饰城门面房第一号房,用于灯饰经营,面积共计200平米;租赁期限为2014年4月5日—2015年11月19日,年租金为145000元,折算租金共计229581元,第二期租金84581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付清。但被告按合同交付原告第一期租金后,第二期租金84581元未按期支付。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房屋租赁期满后,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搬走东西。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13条规定:租赁期内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赔偿对方实际损失。被告欠缴租金,须按欠缴纳金额的0.5%日交付滞纳金。在原告屡次催要租金未果的前提下,双方于2015年10月25日(租期至2015年11月19日),经协商达成一份《房屋抵押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未付清房租,其愿将属自己所有的位于翡翠苑6号楼2单元601房转让给原告。但截止起诉前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办理该过户手续。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按约交付给被告房屋租赁,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因被告至今拒不支付原告租金,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捌万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小写:84581元)整,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原告与被告刘泽峰及其妻张未娟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的《抵押协议》一份;3、被告刘泽峰及其妻张未娟于2013年4月9日给原告书立的《房屋租赁延期保证协议书》。被告刘泽峰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4月4日,原告山西三和大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刘泽峰(以下简称乙方)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1.甲方出租的房屋坐落于忻州市云中北路88号第1号房,面积共计200平米;2、甲方已明确告知该房屋的面积承重限额为每平方米/公斤,双方约定出租房屋用途为商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3、租赁期限为2014年4月5日至2015年11月19日止,年租金为壹拾肆万伍仟元整,租金共计贰拾贰万玖仟伍佰捌拾壹元整,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向甲方交付第一期租金壹拾肆万伍仟元整,第二期租金捌万肆仟伍佰捌拾壹元整于2015年2月5日前付清;4、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房屋交付乙方;5、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及相关联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6、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乙方的装修遵循“来修去丢”的原则,甲方不予负责,另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缴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7、在房屋租赁期内,水、暖、电、卫生、物业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8乙方不得利用所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9、甲方因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定期检查,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以保证乙方的安全和正常使用;10、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2)欠租金或水电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达半月以上;(3)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11、如因市政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承租房屋整体结构存在缺陷及安全时,本合同无条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及时退还乙方剩余时限租金;12、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书,在终止合同签订前,本合同仍然有效;13、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如乙方欠缴租金,需按欠缴纳金额的0.5%/日交付滞纳金;14、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需将房屋退还甲方,如甲方的房屋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租赁权,如合同到期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宣布解除合同后,7日后仍有乙方的遗留、存放在甲方出租房内的货物、设施,均视为乙方的抛弃物,甲方有权任意处置;15、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1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和乙方交付首期租金后生效。甲方山西三和大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合同上盖章、乙方刘泽峰签字。合同签订当时,被告支付原告第一期租金145000元整,原告将坐落于忻州市云中北路88号第1号房屋交给被告租赁。但第二期租金84581元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付。在原告屡次催要租金未果的前提下,双方于2015年10月25日(租期至2015年11月19日),经协商达成一份《房屋抵押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未付清房租,其愿将属自己所有的位于翡翠苑6号楼2单元的601房转让给原告。但截止起诉前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办理该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将租赁的房屋交付给被告管理、使用,被告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租金全部支付予原告。现因被告拖欠原告第二期租金,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对此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房屋租金84581元之请求,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因双方已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按欠租金款的0.5%/日交纳,与法相符,故本院也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泽峰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山西三和大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租赁费84581元,并从2015年2月6日起按所欠原告租金款84581元的0.5%日支付原告山西三和大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滞纳金。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元,由被告刘泽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米改玲审判员 刘效青审判员 曹福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民事责任范围】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六条【租金的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未依约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