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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迎新与褚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新,褚梦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323号原告:张迎新,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褚梦美,女,1995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迎新与褚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迎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迎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迎新负担。审判员  吕卓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