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0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汪玉琴、卢瑞华等与姜贵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琴,卢瑞华,姜贵涛,景德镇市景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0082号原告:汪玉琴,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卢瑞华,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佩峰,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贵涛,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景德镇市景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中山北路319号C栋228号。法定代表人:宋宝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昌南大道上昌南大厦一层10号店面。负责人:赵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芬芬,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玉琴、卢瑞华与被告姜贵涛、景德镇市景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玉琴、卢瑞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玉琴、卢瑞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琴、卢瑞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玉琴、卢瑞华负担。审 判 员 应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