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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91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蔡伟威与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湛江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威,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湛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891行初88号原告蔡伟威,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李雄光,局长。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法定代表人王中丙,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伟威与被告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作出的湛城执(霞)拆通字[2016]第048号《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于2017年4月19日将涉案楼房包括原告蔡伟威房屋拆除,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蔡伟威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伟威因其与被告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达成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伟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伟威负担。审 判 长  沈碧清代理审判员  李国栋人民陪审员  黄永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前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