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孙昌猛与魏根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641号本院在执行孙昌猛与魏根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4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高恒、王健、徐进练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魏根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