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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凯、陈建治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陈建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陈凯,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陈建治,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07号陈凯诉陈建治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执行款2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人执行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