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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肖晓诉张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肖晓,张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680号原告:王肖晓,女,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张岚,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肖晓与被告张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肖晓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肖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肖晓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