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秦国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秦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405行审58号申请人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武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传江,该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秦国荣,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人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桂梧运罚〔2014〕03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具有对梧州市辖区内履行公路运输的管理职责,其作出的“桂某运罚〔2014〕03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桂梧运罚〔2014〕03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蔡焕杰审判员 黄建雄审判员 邓天平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