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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9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郑全跃与深圳绿锋荣果蔬贸易有限公司陈成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全跃,深圳绿锋荣果蔬贸易有限公司,陈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001号申请执行人郑全跃。被执行人深圳绿锋荣果蔬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泥九坑路17号A楼1-2楼,组织机构代码66707995X。被执行人陈成锋。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全跃与被执行人深圳绿锋荣果蔬贸易有限公司、陈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85000元及利息16076.77元(暂算至2016年10月19日)、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4364元、诉讼费2738元、执行费4216元,共计人民币322394.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深圳绿锋荣果蔬贸易有限公司、陈成锋价值人民币322394.7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丹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远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