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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云南金鑫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云南金鑫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住临沧市耿马县。被执行人云南金鑫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现羁押于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金鑫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51860元及利息。应交纳执行费218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借款本金151860元及利息未受偿,执行费2180元未交纳。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强审判员  陈 波审判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