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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执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剑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剑顺,庄晓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3执3576号申请执行人: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北京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054735-4。法定代表人:李松才。被执行人:李剑顺,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庄晓虹,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剑顺、庄晓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3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10万元及利息损失、律师费3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李剑顺、庄晓虹就上述债权进行协商,于2017年3月31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剑顺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东片3组团3号楼604室房产作价110万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上述债务本金110万元。被执行人李剑顺、庄晓虹必须配合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上述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当中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完成过户手续后,被执行人李剑顺、庄晓虹必须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房子腾空完毕,将钥匙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被执行人李剑顺、庄晓虹于2018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10万元利息损失。被执行人按时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损失及律师费3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000元等费用,放弃案外人李有众对本案连带担保责任,并向法院申请执毕本案。若被执行人不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的,将按照原判决继续执行。四、若上述房产过户登记成功,申请执行人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庄晓虹银行账户的冻结。五、诉讼费19700元由被执行人李剑顺、庄晓虹承担。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3执357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中代审判员 林大为代审判员 张清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季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