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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唐珲鸿与王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珲鸿,王丽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24号原告(反诉被告):唐珲鸿,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丽英,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唐珲鸿诉被告(反诉原告)王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唐珲鸿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3月6日被告(反诉原告)王丽英对原告(反诉被告)唐珲鸿提出反诉。2017年4月25日被告(反诉原告)王丽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唐珲鸿、被告(反诉原告)王丽英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唐珲鸿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丽英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原告唐珲鸿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王丽英负担。审 判 员  梁 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