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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隋明志与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宏利园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明志,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宏利园分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633号原告:隋明志,农民。被告: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宏利园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环山东路256-1号。法定代表人:张忠晔,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明志诉被告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宏利园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庭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客车及线路款10000元,后原告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金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