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379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与烟台冰轮换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烟台冰轮换热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379号原告: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丰和路2号。法定代表人:PATRICKHOGREFE,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冰轮换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31号。法定代表人:李增群。原告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冰轮换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 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延琦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