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薛少中、薛建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薛少中,薛建队,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梁威,任行长。被执行人薛少中,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薛建队,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薛明,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少中、薛建队、薛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