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于波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536号罪犯于波,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9日作出(1999)大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罪犯于波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作出(1999)辽刑一终字第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8月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2年1月7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辽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3月1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辽刑一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9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21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于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于波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自2004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