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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希民与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民,XX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490号原告:王希民,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XX,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王希民与被告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因被告XX住址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康逢军人民陪审员  周正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