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希民与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民,XX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490号原告:王希民,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XX,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王希民与被告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因被告XX住址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康逢军人民陪审员 周正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