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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机砖厂与鲁广生、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机砖厂,鲁广生,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5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机砖厂。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街****号。法定代表人:武占林,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男,该厂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广生,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生,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街****号。法定代表人:李耀广,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机砖厂因与被申请人鲁广生、一审被告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米 于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