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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督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城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对赵忠国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城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赵忠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02民督50号申请人:白城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坤,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赵忠国,男,1984年1月9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申请人白城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理由为被申请人赵忠国于2012年3月至8月间陆续向申请人白城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赊购各类农药15625元,并由被申请人赵忠国给申请人出具了欠据。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人来院要求督促被申请人赵忠友立即给付所欠申请人白城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款15625元、同时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费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督促程序的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忠友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申请人白城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6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支付令生效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申请费64元,由被申请人赵忠国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