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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2执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玉双与马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双,马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2执255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双,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马建斌,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双与被执行人马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玉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