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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迪力夏提·阿布力米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力夏提·阿布力米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12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迪力夏提·阿布力米提,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日被抓获,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迪力夏提·阿布力米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迪力夏提·阿布力米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迪力夏提·阿布力米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北十字“速8酒店”门前,见王某某上衣口袋装一部红米NOTE3银白色手机,遂上前将王某某手机盗走,后被群众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7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迪力夏提·阿布力米提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迪力夏提·阿布力米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迪力夏提·阿布力米提刑罚执行完毕后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迪力夏提·阿布力米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迪力夏提·阿布力米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