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因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李某某诉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王某、张某、张某某、李某某因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张某、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杨、王某、张某某、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13.9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