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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因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李某某诉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王某、张某、张某某、李某某因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张某、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杨、王某、张某某、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13.9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