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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战礼与王大胜、冯秀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冻结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战礼,王大胜,冯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战礼,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大胜,男,1963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冯秀花,女,1947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战礼与王大胜、冯秀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秀花及其丈夫王敏忠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秀花(身份证号码410822194706070024)及其配偶王敏忠(身份证号码410822194303070011)的银行存款,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