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楚润方、石家庄悦帮儿童用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润方,石家庄悦帮儿童用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润方,男,汉族,1958年7月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成,系石家庄市新华华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悦帮儿童用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279号瑞华名邸地3层楼底商。法定代表人:赵书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灵,女,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系单位会计。上诉人楚润方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悦帮儿童用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予以认可,应当予以确认。但是,对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所欠工资等请求,被上诉人均不予认可,因一审时,被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于双方之间是否签订合同,以及上诉人的工资情况、考勤情况,休假情况、加班情况等均应依据证据分配原则由双方提供证据证明。综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楚润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应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许毅鹏审判员 秦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