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3396许新华与赵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华,赵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396号原告:许新华,女,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赵北,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318号。负责人:季力,总经理。原告许新华与被告赵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许新华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许新华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桑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