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勇与王国明张长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王国明,张长容,王小毛,罗华平,王国清,曾侯平,王国容,吴幺妹,刘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123号原告:刘勇,男,汉族,1966年01月12日出生,住梁平区。委托代理人:张宜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明,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张长容,女性,汉族,1966年0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王小毛,男,汉族,1975年0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罗华平,女,汉族,1976年0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王国清,男,汉族,1961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曾侯平,男,汉族,1969年03月0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王国容,女,汉族,1973年0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吴幺妹,女,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刘奎平,男,汉族,1970年10月03日出生,住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刘勇与王国明、张长容、王小毛、罗华平、王国清、曾侯平、王国容、吴幺妹、刘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74.00元,减半收取1937.0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