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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博爱县水利局、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爱县水利局,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2行审106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水利局,住所地,博爱县中山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20056821278。法定代表人:杨国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建国,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该局职工。被执行人: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博爱县水利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单位2016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作出的豫(博)水罚决字【2016】第0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人博爱县水利局作出的豫(博)水罚决字【2016】第0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博爱县水利局作出的豫(博)水罚决字【2016】第0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爱县水利局对被执行人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履行生效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博爱县水利局申请本院执行豫(博)水罚决字【2016】第0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博爱县水利局作出的豫(博)水罚决字【2016】第0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沁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