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买倩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倩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倩倩,女,1993年4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捕前住博爱县仙庙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经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倩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毋乃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倩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1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买倩倩在博爱县农场大标牌对面的公路边将0.3克一小包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于乔某,当日乔某、赵某将该毒品吸食。2、2016年9月21日下午18时20分许,被告人买倩倩在博爱县农场西边金博石油加油站东口处将一小包冰毒以250元的价格卖于侯某。两人交易后被焦作市马村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在买倩倩随身斜跨的小包内搜出12小包疑似毒品,在侯某身上搜出1小包疑似毒品,13小包疑似毒品共计8.27克。经对以上13小包疑似毒品鉴定,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均未检出毒品海洛因、氯胺酮、咖啡因成份。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买倩倩现金13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上缴单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指认毒品照片、手机截屏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通话清单;证人侯某、乔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买倩倩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视频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买倩倩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买倩倩犯贩卖毒品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买倩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买倩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买倩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买倩倩非法所得350元,予以追缴。三、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公安分局扣押被告人买倩倩的1395元现金,在上交国库后,可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维臣审 判 员 聂 荣人民陪审员 张兵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