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3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天明与李炳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天明,李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74号申请人:王天明,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李炳玉,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南县。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房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炳玉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于 涛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