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毅与被告吴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毅,吴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016号原告:袁毅,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马麟,巴中市通江县碧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坚,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原告袁毅与被告吴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袁毅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毅撤回对被告吴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原告袁毅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 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赛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