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盘建林、杨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建林,杨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盘建林,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杨茗雄,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盘建林与被执行杨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湘1123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盘建林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江跃审 判 员 肖运华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仕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