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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张掖市七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毛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张掖市七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毛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4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掖市七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新区火车站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嘉年,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某。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张掖市七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毛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7民终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被申请人施工工程没有完工,亦未交付验收,要求申请人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且以2:8划分双方的过错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掖市七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福瑞苑小区4号、5号住宅楼修建工程系甘州区三闸镇杨家寨村民委员会招投标后的中标工程。申请人王某某作为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与被申请人毛某签订的土建分项承包合同虽然无效,但甘州区三闸镇杨家寨村村委会书记杨某证实涉案工程虽存在瑕疵但已完工,且农户已实际入住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毛某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的价款。由于被申请人施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施工中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双方又未进行结算,原审法院综合双方存在的过错等因素划分责任,依据一审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结算结果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并无不妥。另外,申请人申请再审时并未提交新证据。因此,其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张掖市七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