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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姜巨宝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巨宝,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328号原告:姜巨宝,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范孝银,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伟,男,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姜巨宝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朱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