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姜巨宝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巨宝,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328号原告:姜巨宝,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范孝银,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伟,男,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姜巨宝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朱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