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宝鑫与程小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鑫,程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陈宝鑫,男,汉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程小洪,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都市品质A区。本院在执行陈宝鑫与程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云2801民初32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程小洪于2016年1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宝鑫一次性货款3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6000元,剩余30000元承诺于2017年4月27起每月履行6000元,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三 戈人民陪审员 李文峰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