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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郑永林与游德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林,游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16号申请执行人郑永林,男,汉族,1992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执行人游德伟,男,汉族,1991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6456.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游德伟名下粤B×××××车辆,冻结被执行人游德伟所持有深圳市君之诺科技有限公司50.000000%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游德伟所持有深圳市洪源川科技有限公司60.000000%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游德伟所持有深圳市得水科技有限公司80.000000%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游德伟所持有深圳市吊丝商贸有限公司65.000000%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游德伟所持有深圳市尚晨商贸有限公司65.000000%的股权。另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冻结的股权亦暂不能处理。另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婷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