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晋江市安迅物流有限公司与丁丰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安迅物流有限公司,丁丰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320号原告:晋江市安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新店村。法定代表人:王允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楗群,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丰富,男,回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晋江市安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丰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丁丰富、原告晋江市安迅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日、4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均已立案受理,但晋江市安迅物流有限公司后于丁丰富起诉立案。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明确各诉讼主体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582民初3320号原告晋江市安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丰富劳动争议纠纷案并入(2017)闽0582民初3008号原告丁丰富与被告晋江市志协鞋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审理。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