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刘海龙、高春、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刘海龙,高春,白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762号原告: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国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海龙,男。被告:高春,男,成年人,农民,现住五棵树镇铁力村。被告:白权,男,成年人,农民,现住五棵树镇铁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龙、高春、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对高春、白权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