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1952王文平与朱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平,朱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平,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朱有祥,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关于王文平申请执行朱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时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此后,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和下落信息,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依法向其父亲朱远秀留置送达)。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机动车、房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有祥所有的车牌号为苏K×××××号机动车进行了查封,因无法知晓具体位置,暂时无法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及周边邻居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朱有祥长期不在家,无法知晓其具体下落。此外,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朱有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过程和财产调查情况全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信息,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车管、房管等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已由法定程序确认,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将执行的情况全部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