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文华与杨松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华,杨松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26民初1083号原告:赵文华,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滕聿江,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松山,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原告赵文华诉被告杨松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寸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赵文华及委托代理人滕聿江、被告杨松山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第三次庭审,原告赵文华及委托代理人滕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松山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文华诉称:2014年,万宝镇进行自来水改造,当时要求各家不得将自来水管道接到旧管道上,但是杨松山私自将自己家的自来水管道接到旧管道上。因旧管道在赵文华家的房屋下面漏水,造成赵文华家房屋墙面被水浸泡,冬天冻裂,墙皮大面积掉落,地基下沉,已经成为危房。故赵文华诉至法院,要求杨松山赔偿房屋损失263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杨松山辩称:杨松山未将自来水管道接入旧管道,自来水管道也从未漏过水,杨松山不认识赵文华,赵文华的房屋损失与杨松山无关。经审理查明:2013年,安图县万宝镇重新铺设自来水管网,旧的自来水管道废弃,禁止个人私自将自来水接入旧管道。2016年夏,赵文华发现其位于安图县万宝镇共荣村,产权证号为吉房执农字第0850481号房屋地基漏水,于是向万宝镇政府反映,万宝镇政府指派万宝镇水利所进行现场勘查。万宝镇水利所通过挨家排查,找到漏水的根源,是杨松山私自将自来水管道接入旧的废弃管道,旧的废弃管道流经赵文华房屋下面的部分漏水,导致赵文华的房屋地基下沉、墙面产生裂缝。经赵文华申请,延边明正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屋地基下沉的维修费用及墙面维修费用共计26336元。赵文华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000元。故赵文华诉至法院,要求杨松山赔偿房屋损失26336元,支付鉴定费2000元,共计283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房产执照、照片、鉴定书、鉴定费收据、许志鹏的证言、王春海的证言、曹福贵的证言、张庆吉的证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安图县万宝镇进行自来水管网改造,已明确规定旧的自来水管道废弃,禁止将自来水管道接入旧管道。杨松山违反该规定,私自将自来水管道接入旧的废弃管道,旧的废弃管道流经赵文华房屋下面的部分漏水,导致赵文华的房屋地基下沉、墙面产生裂缝。杨松山在此事件中有过错,因其过错行为侵害了赵文华的财产权益,杨松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鉴定房屋地基下沉的维修费用及墙面维修费用共计26336元,故赵文华要求杨松山赔偿房屋损失26336元,支付鉴定费2000元,共计2833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松山主张其未将自来水管道接入旧的废弃管道,赵文华房屋的损失不是其造成,因杨松山无证据证明,故杨松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二次庭审及第三次庭审,杨松山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赵文华所主张证据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杨松山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松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文华房屋损失26336元,并支付鉴定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被告杨松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