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葛文梁、殷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文梁,殷玉琴,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文梁,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玉琴,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审被告:陈英,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葛文梁为与被上诉人殷玉琴、原审被告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葛文梁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葛文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璟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