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4月25日生。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8日22时58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苏A×××××牌号的小型轿车沿本市中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校门口路口西侧附近,倒车时撞到后方李某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被告人陈某明知其报警仍在原地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涉嫌酒后驾驶,故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陈某醉酒。民警遂将陈某控制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送检的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伶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