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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5民督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赵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525民督63号申请人:青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住址:贵南县大众小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男,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住贵南县园丁小区。申请人青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从2014年1月开始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被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但是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申请人曾多次上门催交和张帖书面催交通知书,被申请人还是仍然拒绝交纳物业费。因被申请人的住宅面积为80m²,交费标准为0.4元/月m²,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止,被申请人已欠交物业费115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某某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青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所欠物业费1152元。本案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赵某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卓玛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