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3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凤元与安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元,安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669号原告何凤元,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安伟,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凤元诉被告安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凤元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凤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凤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久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