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凤元与安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元,安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669号原告何凤元,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安伟,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凤元诉被告安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凤元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凤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凤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久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