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苏景龙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陆荣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景龙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陆荣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385号原告:江苏景龙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环(原越江检察院内)。法定代表人:何健,总经理。被告:陆荣林,男,195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滨江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景龙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荣林为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景龙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