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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执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熊朝科与陈朝胜、方海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朝科,陈朝胜,方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朝科,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陈朝胜,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方海涛,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朝科与被执行人陈朝胜、方海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朝科于2017年4月2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822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如雍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人民陪审员  钟家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波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